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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万元施工保证金牵出合同诈骗大案《资讯》

发布时间:2020-11-23 00:56:14 阅读: 来源:螺母厂家

□ 本报记者 梁燕 通讯员 海英 东升  一个住宅项目工程,80万元施工保证金,牵出一起合同诈骗案。从分析线索到调查核实,从启动监督程序到公安取证,从公安立案侦查到抓获犯罪嫌疑人,从刑事拘留到依法逮捕,再到针对新的线索继续引导侦查深挖余罪,呈现出张家口市检察院侦监干警一个完整的立案监督过程。目前此案已由公安机关向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近日,检察机关将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 80万施工保证金的由来  2014年3月18日,被害人边某代表万全县某建筑公司与张家口某房地产公司法人代表花某签订施工意向书,花某在保定市涞源县开发“府轩庭苑”住宅小区,由万全县某建筑公司承包;同日边某给花某个人银行账户打入80万元,作为施工保证金,确保工程按期施工。双方约定开工时间为2014年4月15日。  过了约定时间,却迟迟不能施工,边某遂到涞源县了解核实相关情况。经了解,“府轩庭苑”住宅小区项目根本没有立项,于是边某要求花某退还保证金。  花某开始东躲西藏、变更公司地点(从张家口市转移到保定雄县)、不接听电话,拒不退还被害人钱款。据调查,花某收到80万元保证金后,用于归还自己债务、替别人办理驾照,一次通过POS机转移走40万元。2014年3月18日至2014年8月9日,个人银行账户上仅剩余92.4元。从查获的花某个人账户及其公司账户看,花某已将账款挥霍,至今无赔偿能力,已涉嫌合同诈骗犯罪。  ☞ “府轩庭苑”项目是否存在  2014年8月,被害人边某以花某涉嫌合同诈骗,向公安机关报案。同年10月24日,公安机关以“保定涞源县有‘府轩庭苑’住宅小区项目,隐瞒事实真相不存在,不构成合同诈骗罪”为由,通知控告人边某对花某不予立案。  边某不服公安机关的不立案决定,于2015年6月9日向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控告,请求检察机关予以立案监督。市检察院侦监一处受理该案后,针对边某反映的问题,指定专人展开调查核实。  经过认真剖析,公安机关之所以不予立案,是认为签订合同所依据的保定市涞源县“府轩庭院”项目是存在的,因此市检察院侦查监督一处决定从“府轩庭院”项目是否存在、花某在3月18日签订合同前后所做的工作是否积极履行合同义务入手,派出干警多次到涞源县发改局、城建局、土地局、规划局、环保局、城关办事处太平关村村委会等单位调查核实。最终查明:“府轩庭院”项目在签订合同时,花某既无开工手续,又无投入前期资金;在签订合同后因无启动资金没有办成开工手续,证实了“府轩庭院”项目从签订合同的3月18日到12月31日一直不存在的事实。  ☞ 锁定证据链条  在调查核实了必要的定案证据后,市检察院及时启动监督程序,跟踪案件进程。侦查监督一处先后向市公安机关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说明书、通知立案书,以及口头向公安机关发出纠正违法的通知,并将调查核实的证据材料交给公安机关供他们在侦查办案时参考。在市检察机关的引导侦查下,公安机关顺利将检察机关核实的证据转化,又深度调查了一些必要证据,2015年12月18日公安机关在保定市雄县将花某抓获,并刑事拘留。12月31日,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合同诈骗罪将花某批准逮捕。  检察干警全面认真审查证据,努力将案件办成铁案,在查看花某的银行卡时发现在3月18日收取边某80万元保证金后, 8月13日和8月20日,花某的银行卡又先后入账100万元,会不会又是花某以同样的手段诈骗其他被害人打来的工程保证金。经调查,打款人是保定雄县人。办案人员与公安机关一同到保定雄县调查,查清了花某用同一手段诈骗另一人200万元工程保证金的初步事实。接着又有两个报案人举报花某以同样方式诈骗共计150万元工程保证金的犯罪事实。  最终检察机关认定花某多次在既无项目立项又无启动资金的情况下,与他人签订无法履行的合同收取保证金后,如收取受害人边某的80万元保证金,不是用于工程立项,而是由于还债或者转移,在不到一个月时间内就消费完毕的诈骗事实,于是以涉嫌合同诈骗罪将花某批准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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